隨著社會經(jīng)濟活動的日益頻繁,民間借貸中涉及動產(chǎn)質押的情況時有發(fā)生。而當出質人并非財產(chǎn)所有人時,質押的效力如何認定,車輛等特殊動產(chǎn)物權如何保護,成為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問題。
近日,湖南省汝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。
章某燕(女)與游某文原系夫妻關系,雙方于2020年8月離婚,離婚時約定登記在章某燕名下的凱迪拉克小車歸游某文所有。2025年1月,該車輛重新轉讓登記至章某燕名下。
2025年2月,游某文因需向王某借款,王某讓其子王某軍與游某文簽訂了一份《抵押借款協(xié)議》,約定王某軍借款45000元給游某文,游某文將上述凱迪拉克小車作為“抵押物”質押給王某軍,并交付了車輛鑰匙及行駛證。車輛實際由王某保管,后因游某文未能按時還款,王某方未返還車輛。
章某燕知悉后,以其為車輛所有權人、游某文無權處分為由,將王某訴至法院,要求返還車輛。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:游某文與王某軍簽訂的質押協(xié)議是否有效?王某軍能否基于該質押合法占有車輛?
法院審理后認為,本案定性為返還原物糾紛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(guī)定,動產(chǎn)質權的設立需出質人將動產(chǎn)交付質權人占有,且出質人需對質押財產(chǎn)享有處分權。 本案中,游某文將車輛質押給王某軍時,該車輛已登記在章某燕名下,屬于章某燕的個人財產(chǎn),游某文并非所有權人,亦未獲得章某燕的授權,因此其對車輛無處分權。王某、王某軍聲稱其有理由相信游某文有權處分,但法院認為,即使其誤認為游某文與章某燕仍為夫妻,對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重大處分也應征得另一方同意,王某軍方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,不構成善意取得質權。此外,機動車物權的設立和變更,未經(jīng)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 因此,法院認定游某文與王某軍之間的質押行為無效,王某、王某軍基于無效質押合同占有車輛屬于無權占有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條、第二百三十五條等規(guī)定,判決王某、王某軍在判決生效后三日內(nèi)將凱迪拉克小車返還給所有權人章某燕。 判決后, 王某、王某軍已將車輛返還給章某燕。
責編:劉建軍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